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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租赁房装修 能否获得相应补偿


      近日,市民李先生致信市二中院《袁月全信箱》咨询:

      2005年7月,我承租张某的两间门面房开餐厅,租期5年。我投入30余万元装潢。后来,餐厅经营不景气,我拖欠了部分租金。今年8月,张某说我拖欠租金,通知我解除租赁合同。我同意解除合同,但希望张某补偿我装潢投入15万元。张某却认为是我违约导致合同解除,所以不愿意支付任何补偿。请问,张某是否应对我装潢投入进行补偿?

      李先生:

      你所说的装潢投入,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,法律上对你装潢后增加在房屋上的物品叫做“装潢添附物”。你提到问题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:

      首先,如果你和张某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潢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,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。你提出让张某补偿你15万元,如果合同中这样约定,张某就应按约补偿,否则你可提起仲裁或诉讼。

      其次,如果你们双方未作过约定,或约定不明确,就要看当初你在房屋装潢前有没有经张某同意。根据规定,如果你未经张某同意就装潢承租房,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,出租人可要求你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现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,张某如要求你恢复原状,你应将装潢添附物除去,如不能除去的,张某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。如果你在装潢前已征得张某同意,那么双方合同解除后,由于该装潢添附物不能取回,只能归张某所有。对于你的损失,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、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。按你来信所说,租赁合同解除是因你违约拖欠租金造成,所以原则上应由你承担装潢损失,张某没有义务赔偿。如果你的装潢添附物对张某确实还有利用价值,也可由张某酌情给予你适当补偿。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,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判断。

      袁月全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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